财务记账凭证不可以多借多贷。一张记账凭证上应该只记录一笔经济业务。但可以允许在一张凭证上一借对应多贷,一贷对应多借。一张记账凭证上写多个业务,需要注意:可以一借多贷、一贷多借,但不可以多贷多借。
记账凭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1)、记账凭证的名称及填制单位名称。
(2)、填制记账凭证的日期。
(3)、记账凭证的编号。
(5)、经济业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及其记账方向。
(6)、经济业务事项的金额。
(7)、记账标记。
(8)、所附原始凭证张数。
(9)、会计主管、记账、审核、出纳、制单等有关人员的签章。
记账凭证编制的基本要求
1)记账凭证各项内容必须完整。
2)必须以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为依据。
3)记账凭证应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4)记账凭证的书写应清楚、规范。相关要求同原始凭证。
5)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编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6)记账凭证上,必须有填制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和会计主管的签名或盖章。对于发生的收款和付款业务必须坚持先审核后办理的原则,出纳人员要在有关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上签章,以明确经济责任。对已办妥的收款凭证或付款凭证及所附的原始凭证,出纳要当即加盖“收讫”或“付讫”戳记,以避免重收重付或漏收漏付发生。
7)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会计凭证的保管是指会计凭证记账后的整理、装订、归档和存查工作。会计凭证作为记账的依据,是重要的会计档和经济资料。因此,任何单位在完成经济业务手续和记账后,必须将会计凭证按规定的立卷归档制度形成会计档资料,妥善保管,防止丢失,不得任意销毁,以便日后随时查阅。
会计凭证的保管要求主要有。
1、会计凭证应定期装订成册,防止散失。会计部门在依据会计凭证记账以后,应定期(每天、每旬或每月)对各种会计凭证进行分类整理,将各种记账凭证按照编号顺序,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一起加具封面和封底,装订成册,并在装订线上加贴封签,由装订人员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盖章。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遗失时,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始凭证的号码、金额、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若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车票丢失,则应由当事人写明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2、会计凭证应加贴封条,防止抽换凭证。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使用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3、原始凭证较多时,可单独装订,但应在凭证封面注明所属记账凭证的日期、编号和种类,同时在所属的记账凭证上应注明“附件另订”及原始凭证的各称和编号,以便查阅。对各种重要的原始凭证,如押金收据、提货单等,以及各种需要随时查阅和退回的单据,应另编目录,单独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分别注明日期和编号。
4、每年装订成册的会计凭证,在年度终了时可暂由单位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后应当移交本单位档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