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多个(或分期)项目共同发生的,要按可售建筑面积占比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分摊。
公共配套设施是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二期是住宅,第三期是该公建配套老年活动中心。公共配套设施扣除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成本,不是预提的成本,并要取得合法凭据。该条表明,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公共配套设施成本,允许在土增税清算中予以扣除。
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第(五)款规定,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是计算土增税的扣除项目。公建配套成本分摊原则#案例4——还拿案例2来说。
可见,能作为土增税扣除项目的“公共配套设施”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成本,不存在预提的成本,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可见,如果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多个(或分期)项目共同发生的,要按可售建筑面积占比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分摊。
#案例4分析——根据以上可知,公共配套设施在土增税计算中的扣除主要要掌握三点。登山哥认为,该社区活动中心是非盈利公共配套设施,在计算可售商品成本时,把社区活动中心土地成本及建造成本800万计入住宅产品的开发成本,请问是否正确?
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目前该项目一期已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按要求对一期项目土地增值税自行清算,并形成自查报告上报主管税务机关。由此可知,公共配套设施在“时间”“空间”的提前安排是有讲究的。在分析这个问题前,我们先看一下,税法关于共建配套的规定。
对此,企业认为,活动中心是住宅小区项目的公共配套设施,其成本属于项目的共同成本费用,应按比例合理分摊。01什么算公建配套 案例1——开发商登山哥取得一块300亩的住宅净昨天在群里讨论关于公建配套的涉税问题。
税务机关审核发现,活动中心目前还未开工建设,但企业清算一期的土地增值税时按三期分摊扣除了活动中心的预算成本。公建配套如何缴纳“三税”#案例3——还拿案例2来分析。